內控內稽執行情形

內部稽核作業規範

淡江大學內部稽核實施細則

  • 一、目的本校實施內部稽核,以協助校長檢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,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,適時提供改進建議,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。
  • 二、適用範圍:本校各單位。
  • 三、作業說明
    1. 內部稽核之組織
      • 1.1 依本校規模、業務情況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,設置稽核單位,由適當及適任人員擔任組成。
      • 1.2 稽核人員應專任,由本校內部或外聘遴選操守公正、忠誠、具有相當學識經歷人員擔任。
      • 1.3 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,以客觀公正之立場,確實執行其職務。
      • 1.4 稽核單位依專業領域之考量,得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協同稽核人員,以提升內部稽核之實質成效。
    2. 內部稽核人員之職權
      • 2.1 人事事項、財務事項、營運事項及關係人交易之事後查核。
      • 2.2 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。
      • 2.3 現金、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。
      • 2.4 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。
      • 2.5 專案稽核事項。
    3. 稽核人員之職責
      • 3.1 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,擬訂稽核計畫,據以稽核本校之內部控制。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;修正時,亦同。
      • 3.2 稽核人員於稽核時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、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,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,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,作成稽核報告,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。稽核報告、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,應至少保存五年。
      • 3.3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,應包括如下:
        • 3.3.1 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。
        • 3.3.2 財務簽證會計師查核時,學校提供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之缺失。
        • 3.3.3 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。
        • 3.3.4 其他缺失。
      • 3.4 稽核人員應將本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;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,對學校法人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,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,校長接獲報告後,應立即送董事會,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
    4. 內部稽核方式及方法
      • 4.1 稽核人員應於評估本校作業週期及風險後,擬定包括稽核目的、稽核項目、稽核對象、實施期程、稽核方法、稽核重點等之稽核計畫。稽核時並得視情況適時調整。
      • 4.2 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;修正時,亦同。
      • 4.3 稽核種類,視情況得分為計畫性稽核及專案性稽核。
      • 4.4 稽核程序
        • 4.4.1 規劃稽核作業
          • 4.4.1.1 稽核作業規劃包括確定稽核之目的及範圍、撰寫稽核程式,並應經稽核單位主管同意。
          • 4.4.1.2 稽核單位應與受稽核單位主管事前溝通,確定稽核時間及相關協調工作。
          • 4.4.1.3 稽核單位應於稽核前 7 日,通知受稽核單位。
        • 4.4.2 執行稽核作業
          • 4.4.2.1 稽核人員稽核時,得請本校各單位,提供有關帳冊、憑證、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須之資料。
          • 4.4.2.2 稽核人員稽核時,受稽核人員需確實提供相關之資料或回答所詢問之各項問題。
          • 4.4.2.3 執行稽核時,將稽核過程記錄於工作底稿,作為編製報告之根據。
          • 4.4.2.4 執行稽核時,若有不符合事項,應知會該單位主管,以澄清其不符合事項是否存在。
          • 4.4.2.5 稽核作業所發現之缺失,稽核人員應記錄在「內部稽核觀察、建議及回覆紀錄表」。
        • 4.4.3 舉行稽核事後會議
          • 4.4.3.1 稽核人員將工作底稿、「內部稽核觀察、建議及回覆紀錄表」,陳稽核單位主管審核。
          • 4.4.3.2 審定之「內部稽核觀察、建議及回覆紀錄表」,送各受稽核單位確認並回覆改善事項。
          • 4.4.3.3 稽核單位協調會議時間,舉行稽核事後會議,受稽核單位列席。
        • 4.4.4 撰寫稽核報告
          • 4.4.4.1 稽核人員依據稽核工作底稿及受稽核單位確認回覆之「內部稽核觀察、建議及回覆紀錄表」撰寫稽核報告。
          • 4.4.4.2 稽核報告應經稽核單位主管覆核,陳送校長核閱;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
        • 4.4.5 追蹤改善情形
          • 4.4.5.1 稽核人員依受稽核單位所提出之預定完成改善期限進行追蹤查核。
          • 4.4.5.2 追蹤結果記錄於追蹤工作底稿。
        • 4.4.6 撰寫追蹤報告
          • 4.4.6.1 稽核人員依據追蹤工作底稿撰寫追蹤報告。
          • 4.4.6.2 受稽核單位之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,稽核人員應於追蹤報告中明確記載。
          • 4.4.6.3 追蹤報告應經稽核單位主管複核,陳送校長核閱;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
          • 4.4.6.4 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,列入下次稽核重點。
          • 4.4.6.5 與經費有關之事項,提報至校務會議,做為下學年度預算之參考。
    5. 獎勵懲處
      • 5.1 改善事項未於改善期限完成或未執行改善者,應依本校相關獎勵懲處辦法處理。
      • 5.2 為有效提升本校實施治理成效,稽核報告結果及缺失改善情形,列入本校績效考核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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